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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等4人系早餐店經營者,4人在制作油條、糖果餅過程中,在面粉中添加了明礬。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guī)定,油炸面制品鋁殘留量應≤100mg/kg。2016年7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局對上述早餐店內的油條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陳某生產、銷售的油條鋁殘留量為1560 mg/kg,糖果餅鋁殘留量為1240mg/kg,程某生產、銷售的油條的鋁殘留量為842mg/kg,王某生產、銷售的油條鋁殘留量為1070mg/kg,鄧某生產、銷售的油條鋁殘留量為888mg/kg。
2016年8月,江西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邀請有關專家對“油條含鋁超標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論證評價,經論證評價,陳某等4人出售的油條、糖果餅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長期食用可造成慢性鋁中毒。
東湖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等4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處被告人陳某等4家早餐店店主拘役五個月,并各處罰金1萬元。